凡居住在我辖区的已婚怀孕育龄妇女需办理孕期检查和接生计划生育证明的,必须携带如下证件:
(一) 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二)全家户口本及双方身份证;
(三)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符合政策怀孕的证明材料;
(五)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六)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 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证(准生证)和二孩生育审批表;
2.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需提供居住证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社区工作站填写《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情况核实表》,将材料及登记表交工作站。(复印件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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