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任务分工要求及决定,建立全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现对我辖区户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认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对象为:具有本辖区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
(一)父母双方弃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下同)或重残(一、二级残疾和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下同)、在押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及以上,下同)。
(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
(三)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
(四)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以下简称“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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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街道新南社区工作站
二0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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