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户籍人员计划生育证明办理 | |
事项类别 | 服务事项 | |
办理条件 | 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办理孕期检查的接生证明,办理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个人人事档案委托、公务员招考等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 |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
申请材料 | 1、《计划生育服务证》; 2、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3、全家户口本; 4、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5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 |
申请受理机关 |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节假日除外) | |
受理地点 | 南湖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大厅 | |
联系方式 | (0755)82174660 | |
事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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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工作。对材料有疑问需要再延长核实时间。 | |
决定机关 |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户籍人员计划生育证明,证明自出具起六个月内有效。 |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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