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融媒体中心    2021/03/15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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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锦社区讯:今天,3月15日

是一年一度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每个人都是消费者

但是对于消费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你了解多少呢

今天小编就来带大家认识一下吧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Q1

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定于每年的3月15日,因为在1962年的3月15日时任美国总统的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一文,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四项权利。最早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Q2

消费者如何正确维权

一、协商和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这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来说都是理想的途径。

二、投诉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保委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双方达成解决纠纷。

三、行政申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请求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争议,它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消费者决定申诉时,一般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如与经营者达成和解,可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调解书。

四、提请仲裁。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调解并作出判断或裁决。仲裁具有当事人程序简便、一裁终局、专家仲裁、费用较低、保守机密、相互感情影响小等特征。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由仲裁庭根据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用。

五、提起诉讼。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Q3

哪些情况可以选择合理维权?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诈性的销售诱导;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

看完了这些

小可爱们有没有觉得自己

中了太多圈套呢

没关系,从现在开始

小可爱们要学会维护自己的基本权益哦

遇到此类事件直接拨打12315投诉电话

我们要坚决对欺骗消费者行为说:“不”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融媒体中心

海报:林志同

责编:高嘉秀 张力松

编委:余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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