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家园网讯:
关于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的相关通知
各位居民:
根据深圳市民政局“深民规(2020)3号《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关于高龄老人津贴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高龄老人
指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
二、高龄老人津贴的申请
符合条件的户籍老人申请时应当提供平安银行的“颐年卡”金融账户,携带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社区工作站现场申请,或通过“i深圳、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线上秒批办理。高龄老人津贴因年龄变化需要调整发放标准的,不需要提出变更申请。因个人逾期申请等原因导致未领取高龄老人津贴的,不予补发。
三、高龄老人个人信息变动
已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人更换手机号码,应当在15日内与户籍所在社区工作站报告更新,以免影响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等短信通知的接收。
四、高龄老人资格认证
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年人应当在每年5月和11月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i深圳”、智慧养老等平台,通过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线上资格认证。
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线进行资格认证的老年人,可到社区工作站主动核验、行动不便的老人可预约社区工作人员上门核验等方式完成。
五、高龄老人津贴终止
(一)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人户籍迁出本市的,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老人津贴。老年人户籍迁出后再次迁入本市的,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高龄老人津贴。
(二)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年人户籍在本市内跨区迁移的,不需要重新提出申请。迁出区于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迁入区自落户次月起发放。
(三)未按照规定参加资格认证的,高龄老人津贴从次月起停止发放。重新进行资格认证后,高龄老人津贴自审核通过当月起继续享受,停发期间的高龄老人津贴从停止发放的当月起予以补发。
(四)高龄老人津贴于老人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在老年人死亡30日内主动向其户籍所在社区工作机构报告。
未按时报告的,老年人户籍所在社区工作站根据实际情况核实情况属实的,核实的当月停发高龄老人津贴。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需在三个月内将多领取的高龄老人津贴退回指定的财政账户。
以上相关政策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25108470
文华社区工作站
2021年3月1日
来源:文华社区 通讯员:张楚芬 编辑:张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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