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灵活就业3年到期能否继续办理的答复

  • 来源:    2013/04/15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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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办理了灵活就业3年到期后,是否还能继续办理”的问题,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文的第四十三条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及奖励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对于本条规定的享受期限,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的解释是:如果就业帮扶对象开始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及奖励时的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则其可以一直享受到法定退休年龄;反之,如果其开始享受相关补贴时的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的,则其最长仅可以享受三年。

  所以,享受灵活就业补贴政策三年到期后能否继续办理,要视其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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