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员人口统计类型的划分
按照全员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相互对应管理及居住的时间将全员人口划分为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三种统计类型。
(一)户籍人口
指本省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在本地公安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包括:
1、户口在本地,常住在本地的人。
2、户口在本地,离开户口所在地的人。
3、户口待定人员,包括手持户口迁移证、退伍证、转业证、劳改劳教释放证及在任何地方都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而常住在本地的人口。
(二)流动人口
1、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县级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1)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2)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2、按流动空间划分的统计类型如下:
(1)“省外流动人口”,是指户籍登记地在省外,因工作或生活等原因离开其户籍登记地道本省内居住的人员。
(2)“省内跨县(市)流动人口”,是指本省户籍人口因工作或生活等原因跨县(市)居住的人员。
省内户籍人口在县内流动,视为县内户籍人口的人户分离对象,不作为流动人口。
3、按流动时间划分的统计类型如下:
(1)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
(2)在本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
(三)常住人口
1、在本地有长期居住趋势(半年以上)的人口。包括:
(1)常住在本地,户口在本地的人。
(2)常住在本地,户口待定的人。
(3)户口不在本地,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的人。
2、本省户籍人口未离开户籍登记地的地级市,并在非户籍等级低在市辖区居住的,作为现居住地的市辖区常住人口统计。
3、本省婚嫁人口户口未随迁的,女方在男方(或男方在女方)户籍地长期居住,作为现居住地的常住人口统计。
4、常住人口村统计地的统计规则:
(1)户籍地与居住地在同一社区居(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居)的,作为户籍地村居的常住人口统计。
(2)以下情形,均作为现居住地村居的常住人口统计:
在同一县(县级市)内跨村居居住的;
‚在统一地级跨市辖区居住的;
ƒ本省婚嫁人口户口未随迁的,女方在男方(或男方在女方)户籍地长期居住的;
④常住在本地,户籍待定的人;
⑤户籍不在本地,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
(3)离开户籍地所在县域超过半年以上的户籍人口,户籍地村居不作为人口统计。
(四)非统计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以及其他保密单位内的有关人员不作为以上三类人员统计。
来源: 记者: 城东社区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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