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备案及补贴和奖励申请二、政策依据《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及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10号);《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罗府办[2012]30号)。
三、补贴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35·45”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
四、补贴标准
(一)岗位补贴
上岗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85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
(二)社会保险补贴
按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本市户籍人员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中单位应承担部分80%(四舍五入取整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奖励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2、招用对象属于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满3个月以上的女35岁(含35周岁)、男45岁(含4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五、申请条件
在本街道范围内注册、年检合格并正常经营、纳税的用人单位,经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在规定的补贴工种岗位范围内招用失业人员上岗,办理备案手续,用工每满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可提出相应的补贴和奖励申请: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包括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招用奖励。
(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采购工程或服务项目时,在其相应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符合第(一)款条件的可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不能申请招用奖励。
(三)用人单位招用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达3个月以上的女35岁(含35周岁)、男45岁(含4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并符合第(一)款条件的,可申请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不能申请岗位补贴。
(四)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项目和标准给予补贴。“零就业家庭”年龄低于35岁(不含35周岁)的失业人员享受补贴。补贴享受的政策时间不超过1年。
六、招聘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到注册经营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空缺岗位信息,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用人单位空缺岗位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2、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上一年度纳税额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新办用人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单位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
5、经办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上岗地点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不符的,还须提交工作地点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业务合同、租赁合同或隶属分公司关系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受理审核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现场查验相关资料,对于材料齐全、岗位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岗位符合政策规定的,告知需要补充材料;岗位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以受理。
(三)岗位信息核查
1、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岗位信息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
2、岗位核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核查结果,给核查通过的单位出具《核查结果通知书(空缺岗位)》。
(四)推荐应聘
1、为已通过岗位核查的申请单位筛选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面试时间,推荐应聘,同时将推荐记录录入就业服务管理系统。
2、向用人单位了解失业人员应聘结果,并录入系统。
七、招用备案程序
(一)用人单位应在录用就业困难人员30天内通过就业服务网上办公系统申报备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到单位注册经营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用人单位录用失业人员申请奖励补贴备案表》(在系统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与被招用的失业员工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验原件,留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
3、《就业登记信息表》(验原件,留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
4、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验原件,留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各1份);
(二)用人单位在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后超过3个月以上申请备案,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不予受理。
八、补贴申请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用工每满3个月后的次月15日前,通过就业服务网上办公系统申报招用补贴和奖励信息,并在网上打印系统生成的表格后,向单位注册经营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前3个月的补贴和奖励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奖励及补贴审批表》(原件1份);
2、 《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明细表》(原件1份);
3、 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验原件,留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各1份,初次办理时提供);
4、 员工本人签名的工资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5、 《单位银行帐户确认证明书》(原件1份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初次办理时提供);
6、 员工本人的银行工资存折(加盖单位公章和员工本人签名的复印件1份,初次办理时提供,“35·45”人员不需提供)。
7、 办理达到退休年龄员工的最后一期补贴时,须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退休人员核定单》。
8、 办理已离职人员的最后一期补贴时,须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二)受理与查验
1、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后,立即根据政策要求进行查验。其中注意查验以下事项:
(1)查验营业执照注册经营地是否属于辖区范围;营业执照、机构代码本是否有效等。
(2)查验申报补贴的岗位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3)检验经系统自动提取的就业登记信息和社会保险缴交信息。
(4)确认申请时间是否在规定申报期限内。用人单位初次申请的,需在备案后6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5)属查核原件,留复印件的,核实完毕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接收申请材料,用人单位填写《申请岗位补贴登记表》。
3、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能当场补正的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后,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受理申请。
4、申请材料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不予受理,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九、审核与支付
(一)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受理材料对申报补贴岗位进行核查。
1、 岗位符合政策规定、申报材料属实的,填写复核意见后,上报审批。
2、 岗位不符合政策规定,或申报材料不属实的,填写复核意见后,告知申请人取回申报材料。
(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材料核查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核和审核三级审核流程。
(三)审核通过的招用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支付到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帐户,岗位补贴支付到员工指定的银行帐户。
十、监督管理
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正在申领补贴和奖励的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岗位进行不少于2次岗位核查,并填写《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回访记录表》,不在岗时还需做《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回访笔录》,请用人单位签名确认。
十一、年审
(一)用人单位领取补贴和奖励每满12个月后,继续申请的,应向企业注册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年审申请(系统公益职介单位招聘单位信息里修改),并提供以下材料:
1、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本(收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原件1份)。
(二)受理与审验
1、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后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的,通过年审。
2、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能当场补正的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后,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接收申请材料和查验,通过年审。
4、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无法补正,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不予受理,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5、年审不通过的申请单位,不能继续申报补贴和奖励。
来源: 记者: 城东社区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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