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办理流程

  • 来源:    2012/12/24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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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项目名称

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认定

二、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

《关于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12号)

《关于参战退役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社[2009]55号)

《罗湖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事权下放实施方案》 (罗居委办[2011]2号])

三、服务对象

已办理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未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宝安、龙岗和光明新区和坪山新区农转居失业人员由原股份公司代交社会保险的不受此条件限制)、已求职3个月经努力仍未找到工作的深圳市户籍人员。

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女40周岁(含40周岁)、男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人员;

  2、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

  3、夫妻双方年龄都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人员;

  4、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需要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

  6、原基建工程兵及其配偶;

7、随军家属;

8、参战退役人员

  五、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零就业家庭:

  1、家庭成员均为本市户籍;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3、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和求职记录;

  4、持有效失业证的家庭成员无一人就业。

  六、申请认定应提供的资料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以下资料:

  1、《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或《深圳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申请登记表》;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3、失业证;

  (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申请需提供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其中抚养非婚生子女的单亲家庭,需提供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夫妻双方年龄都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人员申请的,需提供结婚证。

  (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申请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领取“低保”生活费存折。

  (五)需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申请需提供本市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六)原基建工程兵及其配偶申请的需提供工程兵本人退伍证及结婚证。

  (七)随军家属申请的,需提供部队批准文件、市军转办审核文件、现役军人证明及结婚证。 

七、申请认定程序

符合规定认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到其户籍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1、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窗口应及时核实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完备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资料回执,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上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2、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资料审核认定,并通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窗口通知到申请人。

八、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身份的取消和重新认定
(一)身份取消

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身份:

  1、从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2次未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就业指导的;

  2、12个月内2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推荐或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不上岗的;

  3、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上岗后,本人无正当理由辞工的;

  4、认定后未就业又由单位缴交社会保险的;

  5、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与用人单位串通骗取岗位补贴的;

  6、夫妻双失业给予困难认定后,一方已实现就业,或其中一方有上述5种情况之一的,夫妻双方不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7、零就业家庭成员中已经有1人实现就业的。

  (二)重新申请认定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在身份取消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重新申请认定:

  1、上述第1至4项取消身份超过6个月的;

  2、上述第5项取消身份超过12个月的;

  3、就业困难或零就业家庭人员在实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非本人原因在1个月内又失业的(不需再次公示)。

  来源:   记者: 城东社区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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