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2015年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何时开始生效?
答: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实施全面两孩,是否意味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发生了变化?
答: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全面两孩政策,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没有改变。预计2030年我国总人口为14.5亿人。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将客观存在。同时,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当前,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是要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引导家庭负责任、有计划地安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升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家庭幸福和人口均衡发展。
三、晚婚晚育有没有奖励?
答:根据中共中央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2015年修订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而是作出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以及其他的相关社会福利。
总的来讲,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鼓励育龄人群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而确定的是自主采取相关的避孕节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计划。
四、2015年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后,“失独”还有没有扶助?
答:对于部分家庭发生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情况,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在本法实施之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根据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按照现行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帮扶和扶助。“在新法实施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因为已经允许所有公民都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所以在新法之后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再出现类似的情况就不再参照法之前过去老人老办法的办法。”
根据人口计生法修改决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也就是说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只生一个子女的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即使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帮助和扶助。
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还能办吗?
答:不打算生二孩的育龄人群,可以继续享受各种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但这仅限于在新法实施之前就领了独生子女证的。没领证又不想生,还想享受独生子女奖励的,请尽快去户籍地街道计生科申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可以享受有关奖励。2016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之后,就没有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这项规定了。
六、“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如果第一胎生育的是双胞胎,还能生育么?
答:《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国家提倡是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是“两胎”子女。如果初婚夫妻生育了双胞胎或者多胞胎,不可以再生育了。如果是再婚夫妻,符合再生育子女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七、2015年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小孩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新条例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者可再生育。
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一些细则问题还在研究论证中,目前尚未出台关于再婚家庭再生育的有关规定。
八、广东省新条例对产假的规定是怎样的?
答: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的规定,以及《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女职工的产假天数:(一)顺产: 98天+30天=128天;(二)难产:98天+30天+30天=158天;(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在(一)或者(二)产假天数的基础上增加15天。另外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的规定,如果深圳市已婚女职工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可以额外增加十五天产假。即深圳市已婚女职工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产假天数为:顺产: 98天+30天+15天=143天;难产:98天+30天+30天+15天=173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在前面产假天数的基础上再增加15天。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能享受此待遇。
配偶的陪产假:15天。
九、收养子女后能否再生育?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国家、省市一直都很重视对收养的管理,防止有人通过收养的方式规避计划生育政策。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家庭收养子女影响其生育行为的规定。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孩子还要审批吗?
答:《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通过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有利于计生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准确掌握生育信息,有助于加强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妇幼健康的咨询指导,落实好各项卫生计生服务。目前,具体的登记和审批办法及流程正在抓紧制定之中。
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家庭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还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吗?
答: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新条例适当减轻了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
新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即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十二、新的人口计生条例实施后,群众还要上环或者结扎吗?
答:新修改的国家《人口计生法》和广东省的新人口计生条例均已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及相应处罚。但上环结扎作为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如果群众自主自愿选择的,卫生计生部门将继续提供优质服务。
九、独生子女父母是否要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才能享受到前关奖励和优待?
答:根据规定,父母应在生育后尽快申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凭证享受各项奖励优待。但实践中存在该领未领、该发未发、领后丢失、领后又生等多种情况,出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与事实上的独生子女身份并不完全匹配的现象。为切实保障独生子女父母的有关权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各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时,是以核实到的实际生育状况为依据,而不是仅凭其是否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为能否享受有关奖励优待的唯一凭证。因此,新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均可领取奖励金。
十三、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如果我还是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能否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
答:按照国家确立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对新条例实施之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可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夫妻,如果在新条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继续给予奖励。但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用退还。
十四、有的夫妇在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了二孩,是否还要给予处理?
答:对于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目前省市尚未出台有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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