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乐社区致企业经营单位的告知书

  • 来源:    2020/02/06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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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经营单位,新年好!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广东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打赢这场防疫之战,现亟需您的参与与支持!请您配合做到以下几点:

一、企业主动延缓湖北籍员工复工时间

对未返深的员工,企业应主动联系告知其推迟、延缓复工时间,根据疫情情况,等待复工时间。

二、企业自觉向社区申报湖北返深员工。

如有湖北省抵(返)深的员工,自返深之日起,企业应自觉在所属的社区工作站申报,做好信息登记(如返深方式、车次、抵深大致范围及接触人员情况等)。

三、企业自觉管理湖北返深员工。

企业负责监督管理湖北返深员工,早晚测量体温并接受社区工作站监督,14天内居家自我隔离观察,避免外出。企业应要求员工密切关注自己和同行或近期接触人员的健康状况,如出现了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立即联系社区工作站(24小时值班电话25007245)。居家隔离期间企业应提供日常服务,如有需要可致电社区值班电话。

四、企业应延迟或有序、限量经营

企业应保持经营场所的消毒清洁。根据疫情情况,企业应延迟或有序、限量经营,减少不必要的聚集。

五、法律责任与义务。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我街道将对所有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按有关部门要求执行隔离医学观察,不配合者公安部门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如若不配合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让我们携起手来,众志成城,为打赢这场特殊的战争而共同努力!

 

 

被告知单位                         东乐社区工作站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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