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市政府令第33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6月2日深圳市政府二百一十九次常务会审议并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新闻发布会内容总结:
一、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现状
近年来,随着深圳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电动自行车呈快速增长态势,在民生行业末端配送、市民短途出行方面带来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交通违法乱象较为突出、恶性交通事故高发等问题。结合去年深圳市开展电动车备案登记工作的摸底统计,深圳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不低于350万辆。目前,深圳市九成道路无非机动车道,绝大部分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共同设置,路面存在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行人的交通混行情况突出,交通安全隐患大。2021年1至7月,涉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2019年下降24%,受伤人数同比下降77.7%。同时,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等问题也逐渐凸显。
二、制定《管理规定》背景
在电动自行车管理方面,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主要对出行交通安全和秩序方面进行管理。
2019年4月15日,国家出台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道路上保有的电动自行车绝大多数均属于超标车。
2020年4月,深圳交警分期分批在原特区外六区开展了电动二轮车备案试点工作。共登记备案电动二轮车235.8万辆,其中新国标车64.7万辆,占比27.4%;非新国标车171.1万辆,占比72.6%。在工作中建立了“市-区-交警-街道-社区”的五级联动工作机制。
在此基础上,深圳市将于今年8月1日实施的《管理规定》,从电动自信车登记、出行、停放、充电等方面进行细化,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步入规范管理阶段。
三、《管理规定》实施
(一)实施上牌登记工作。
根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市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具体登记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目前,深圳交警正在履行《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实施办法(试行)》重大行政决策流程,同时登记系统、登记点、限行路段等配套政策、设施等,正在紧锣密鼓的结合《管理规定》和《登记办法》进行完善。预计将在9月上旬正式开展登记上牌工作,具体时间以市交警局另行公告时间为准。
在正式实施登记前,交警部门将不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过渡期标识”进行查处。
(二)限行路段调整工作。
为适配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深圳交警正在对现行的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政策进行研究,将积极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的电动自行车优秀管理经验,基于深圳市电动自行车交通出行特征,科学合理的对深圳市电动自行车通行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原则上,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四区将在现有的大面积限行基础上进行合理优化调整。在公交、地铁等轨道交通覆盖范围外,满足市民短途出行需求,适当缩小限行范围。宝安、龙岗、龙华、坪山、光明、大鹏六区在去年备案试点期间已调整完毕,将在保障市民出行需求的基础上,结合交通运行、公交覆盖、非机动车道设施建设及通行条件等实际情况,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调整限行范围。
相关通告出台前将严格遵照《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工作要求,下一步将正式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积极献言献策。
(三)执法工作。
1、2021年8月1日前已在交警部门备案取得备案标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力二轮车,视为已上号牌,可凭备案标识继续上道路行驶。设有期限的备案标识(即备案的超标电动车),有效期统一至2022年8月1日。
2、8月1日起,深圳交警将依规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开展统一执法,为了提高知晓率,交警将通过设立一定的敬告期进行过渡,首次违法予以警告不处罚等措施,希望骑乘人员重视交通安全,自觉佩戴头盔。
3、进一步加强对快递、外卖电动车的管理,加强对企业的源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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