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 来源:    2014/08/27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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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对象

  办理子女出生入户登记人员。

  二、办理材料

  办理出生入户子女已在拟入户地街道进行过一孩生育登记或再生育审批的,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未进行过生育登记或审批的,提供以下材料:

  1、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女方为广东省户籍的,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非广东省户籍的,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加盖公章);

  (3)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4)其他情况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时女方户籍地省计划生育法规及相关材料。

  女方非深户,符合政策再生育但未取得再生育证明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6、政策外生育的,需提供按男女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7、办理一岁以上子女出生入户需提供近3个月本市查环查孕证明。

  三、办理部门

  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第二项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办证窗口提交申请。

  2、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并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信息核对无误的,办理部门受理材料。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与省系统信息不符或未有信息登记的,办理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到社区工作站进行信息补充或录入。对材料有疑问的,办理部门应对材料做进一步核实后再予以受理。

  3、办理部门在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拒不按办理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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