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对象
已怀孕人员需进行孕期检查和办理生育保险的。
二、办理材料
办理人员提供怀孕证明(含母子保健手册),并根据情况提供:
1、深圳户籍人员拟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一胎生育登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2、深圳户籍人员拟生育第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再生育登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3、流动人员拟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一胎生育登记资料;
4、流动人员拟再生育的,提供其户籍地核发的再生育证明,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三、办理部门
拟生育第一胎的证明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拟生育第二胎及以上的证明,女方深户的在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女方非深户的在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三、办理部门
拟生育第一胎的证明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拟生育第二胎及以上的证明,女方深户的在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女方非深户的在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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